民国农村田赋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7页(563字)

民国政府于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制定许多有关农村田赋、农业税征收条例、办法、指令、令等。如《各省田赋征收通则》(1937年)、《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则》(1941年)、《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1941年)、《中央接管各省市田赋实施办法》(1941年)、《田赋征收通则》(1941年)、《田赋推收通则》(1941年)、《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1942年)、《各省利用土地陈报成果征实推行办法》(1942年)、《田赋征实及征购粮食审计规则》(1943年)、《累进借粮食实施规则》(1944年)、《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1944年)等。其中《田赋征收通则》规定:田赋由县(市)田赋管理处征收;原有田赋正附各税应合并征收;土地陈报完成县市,田地面积应一律按市亩计算,分等课赋,新订科则至多以三等九则为限;战时田赋一律征收实物;田赋向土地所有权人征收;田赋应由纳赋人自向经收处缴纳,不得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包收代缴;田赋征收经费,应列入预算作正开支,不得另征征收费;每年田赋,可一次或两次征收。还规定,凡逾征收期限尚未完纳者,可予如下处罚:(1)加收滞纳罚锾;(2)传追;(3)提取其土地收益抵价;(4)拍卖欠税田产抵偿。滞纳罚锾可分期递增,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应纳赋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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