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林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6页(407字)

民国政府于1940年5月11日公布《农林部组织法》。该法共24条,主要规定:(1)农林部管理全国农林行政事务,对于各地方政府有指示监督之责。(2)农林部下设总务司、农事司、农村经济司、林业司、渔牧司、垦务总司。各司负责执行本法规定事项。(3)农林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分事务。(4)农林部设参事2人至4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5)农林部设秘书3人至5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设司长5人,分掌各司事务;部设科长12人至18人,科员80人至120人。(6)农林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2人,简任;其余秘书及科长,荐任;科员委任。(7)农林部设技监1人,简任;技正10人,其中4人,简任,余荐任。设技士14人,技佐10人;农林部可酌用雇员;因事务上必要可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该组织法还规定,农林部处务规程,可由部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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