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原状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5页(343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26条规定:(1)获得围填许可者在其许可完全失效的情况下,须恢复围填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公有水面的原状。但建设部长官认为无法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时,可根据获得围填许可者的申请,免除其义务。(2)建设部长官已依据第1项但书之规定免除其义务时,可将围填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公有水面上的设施及其他物资归于国家所有。(3)前两项规定准用于未经许可围填公有水面者或许可失效后1年内未按第1项但书之规定提出免除义务申请者。(4)为保证依第1项规定之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建设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依照总统令之规定,令其预支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但获得围填许可者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政府投资机关以及总统令所指定者时,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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