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65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1页(434字)

1965年了月30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邦议会公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共7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加入合作社是自愿的,在合作社中由社员和工人进行管理。合作社可以同其他合作社或企业联合或并入其他组织。第2章合作社的建立,规定最少要有30名在农业部门劳动的农业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可建立合作社。第3章合作社社员,规定社员同合作社所承担的经济合作关系由签订协议确定。第4章管理合作社,规定合作社劳动共同体,由工人和合作社社员组成。合作社的机关是合作社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经理,由合作社劳动共同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第5章合作社的地区范围及活动,规定合作社同农业劳动者进行生产合作并从产地收购其产品,可在同其他地区的农业劳动者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同它们进行生产合作并收购其产品。第6章合作社的财产关系,规定合作社同其成员的财产关系由合作社同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第7章过渡条款和结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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