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河解放区保护林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4页(633字)
热河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公布《热河省造林护林暂行办法》。规定:私有的不能耕作的30度以上的陡坡、碱洼等地,政府得动员植树造林。凡适于植树造林的私有土地和公家一时不能经营的公地,私人或公私双方得组织造林合作社,集股经营造林。凡私有土地上所植树木、森林归私有。公有土地上所植树木、森林,由公家经营者归公有,由私人经营者,该人有间苗权,并可得20%的成材树干。每年春秋两季,由县政府按照省政府所订计划组织造林。各县应恢复旧有苗圃,培育优良树苗,供应造林需要。凡住宅附近、道路两旁、河流两岸未列入造林计划的隙地,应由当地政府发动和指导附近居民植树。凡幼小的林圃、树龄5年以下的山林,一律实行“封山养树”,禁作牧场。严禁乱砍公私林木。凡机关、部队、学校、团体需用木材时,须向省农业厅或当地县政府申请,经允许后,由省农业厅或当地县政府与需材单位共同商订间伐林木办法,然后需材单位才可砍伐。保安林(防风林、防水林、护岸林、涵水林等)、风景林(古迹名胜、游览地的林木)、培育林(年幼的尚在培育中的林木)、母树林(专供采取种子和插条的林木)、果树林(桃、李、杏、梨、苹果、核桃、栗等),如须抚育,经省政府许可,由当地县政府监督进行合理间伐,否则禁止砍伐。林区和林区附近严禁放火烧山,违者加重处罚。未办正式手续乱行砍伐林木者应受惩处,伐树5株以上者罚每株所值3倍以上的罚金。乡、村应成立护林、护树委员会,制定护林公约,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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