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植树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3页(349字)

1949年4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节”的决定》。本决定规定,东北解放区由4月5日到20日(即清明到谷雨)定为“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节”。在此时期,各地必须开展广泛的群众性的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其具体工作是:在有自然林的区域,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解释森林是国家的资源、人民的财富,其用途广大、利益无穷,启发群众自觉地爱护森林,防止山火、制止滥伐和盗伐;同时应建立和整理各种护林组织,奖励护林有成绩的机关团体及个人,惩办放火烧山滥伐盗伐分子;在无林地区,要开展群众性的植树造林运动,宣传造林益处,倡导多植树木,并检查去年植树造林的成绩,选举植树造林的模范,奖励植树造林确有成绩的机关团体和个人,以期达到保护农田水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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