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国初期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5页(296字)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林业立法十分重视。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小水利工程、大荒地、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泊、河、港等均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之。该法还对农村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分配等作出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针对全国解放初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如1950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指示》;1950年10月19日发布《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1951年4月21日发布《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1952年3月4日发布《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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