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租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3页(487字)

根据《澳门土地法》规定,以租借方式批给土地时,承批人必须缴付租借金,由临时批给之日起按年缴付。根据1981年3月一项行政当局训令规定,租金按土地的用途分为不同等级,按每平方米计算交租。在建筑完工以前租金按土地面积计算,完工以后,租金则按上盖面积计算。《澳门土地法》规定,租赁方式批给土地时,其租金依投标结果而定,或由当局订定,并应载明于批给合约中。租金一般地按年计算,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利用方式,可由行政当局颁布补充条例的租金表来确定,也可按月缴付或提前缴付。法律规定,租金可在下列情况下加以适当调整:(1)批给合约所订的期限届满;(2)临时性批给引致的情况已全部或局部改变;(3)分租;(4)土地占用原来指数变更,或建成楼宇各层数总面积发生改变。承租人如不同意所调整的租金时,可于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订定此项调整的人士提出申诉。如有异议,由3名仲裁员组成专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员由澳门法院法官1人、批给人和承批人各指定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如就租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两个最接近的数额的平均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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