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1页(1618字)

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国家法律在确立诉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就确定了诉讼,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法律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根据,实体法律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程序法确定具备什么条件有权进行诉讼,二者统一于诉的法律制度之中,而称为诉权。诉权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据,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者才享有诉权,否则就不享有诉权。享有诉权的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具有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纠正有错误的裁判。诸项内容相互联系,统一构成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的主要功能 诉权在诉讼中之主要功能有三:①保护性功能。诉的制度是国家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运用诉的制度,行使诉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之目的,又是诉权之社会功能。诉权的保护性在于,保护民事关系和活动的正常规律性,以及民事关系和活动发生矛盾之后加以调整的强制性。②对抗性功能。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同诉讼主张的对抗,其对抗的权能就是诉权。双方当事人各自运用诉权,在请求与反请求的对抗之中,充分进行辩驳,以维护自己的主张。诉权的对抗性,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地位的平等性,二是基于全面揭示案情的必要性。③制约性功能。程序法律制度既有以审判权为基础的程序制度,又有以诉权为基础的程序制度,二者协调配合,统一构成科学的程序机制。协调是为了配合,配合就需要协调。在协调机制中,一是运用审判程序制度对贯彻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制约,一是运用诉讼程序制度对贯彻审判程序制度加以制约。这里制约性体现诉权的权能性,即诉权对审判权的作为性,其意义在于保证程序机制的正确运行,使案件获得公正的审判。

诉权与诉讼权利 二者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其联系是: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行使诉讼权利,发生诉讼上之效力,不享有诉权的人即使行使了某些诉讼权利,其诉讼行为也无效。其区别是: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诉权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统一规定的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讼权利是一切诉讼参与者都具有,而诉权仅为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所享有;诉讼权利在诉讼中是层次性、阶段性的权利,诉权在诉讼中自始至终是统一性的权能。

诉权与诉讼程序 诉权是建立诉讼程序的基础,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条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人,行使诉权,按照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被认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人,按照诉讼程序参加诉讼,提出答辩,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也是行使诉权。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持之以平,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双方都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这就是双方当事人以诉讼程序所提供之条件,行使其诉权。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各自都可能有自己的主张而提出诉讼请求,只要是合格的当事人,不论是谁起诉谁应诉,都是运用法定的诉讼程序行使其诉权。因此,在诉讼中,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履行诉讼程序的人都具有诉权,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同时,当事人履行诉讼程序,是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程序规范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作为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基础的诉权,也自然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正因为诉权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才使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之间相互连接,而具有连续性。正因为诉权贯穿诉讼全过程,才能与审判权贯彻诉讼全过程相适应,才能使诉讼程序与审判程序密切配合,构成协调一致的诉讼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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