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3页(284字)
根据《澳门土地法》规定,无论出售土地或租借或租赁土地,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价款。无偿批给情况下除外。法律规定:以租借方式批给时,承批人必须缴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和租金。土地使用权价款须在签订临时性批给契约前一次缴付,其数额根据土地的位置和用途确定,如属公开投标所得,则承批人应以现金或行政当局接受的银行担保作为按金,缴付全部使用权价款。1971年《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用于供承租人建筑居住、工业和商业用房的、通过租赁合约批给的土地,可不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该规定对吸引投资者发展澳门的房地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一篇:澳门土地批租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