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采矿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310字)
1943年2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开采金矿使用土地补偿通则》,共11条,其中规定:(1)探采金矿命名用的土地按《矿产法》规定手续办理,并按本通则给予补偿金。(2)土地使用后不能恢复原状者,农田按亩给予一次补偿金。(3)土地经使用后可恢复原状者,按土地定着物及每年生产情形酌量给予补偿金。(4)土地因矿区工程进行而受损害,由矿业权者给予相当的补偿。(5)淘采砂金使用熟地,由矿业权者以产金提成,按牌价折合法币给予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作为补偿金,至多以10%为限。(6)公地、官荒,呈经主管官署批准使用。(7)私有荒地,可按《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规定,强制使用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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