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实物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4页(248字)

1944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共26条。主要规定:战时,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凡已依法开办土地税的市县,其农地区域可征收实物。征收实物,就各地方主产稻谷或小麦征收。田赋征收实物,以各省市县册载赋额为基数,按本条例规定标准执行。办理田赋征实地方,除征棉土地外,可随赋征购或征借粮食,其标准以实物额的一倍为原则。征购或征借粮食,可采用累进办法。实物验收工具,采用市制量器或衡器。条例还对征收期限、缴纳逾期处罚等事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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