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7页(537字)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根据这一规定,说明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之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并非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的成立条件有三个: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②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移送管辖方能成立。

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应使用裁定。移送裁定对于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该人民法院既不能再行移送其他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若移送确有错误或由本院审判确有困难,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报请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同级之间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这属于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移送。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这属于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移送。《行政诉讼法》作出如此规定,解决了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怎样处理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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