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林业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3页(493字)
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管理体制:(1)最高林业机关是农业和环境部;(2)中级林业机关是森林和自然保护专区行署;(3)基层林业机关是国家林业局。法律规定,最高林业机构根据现有专区,将整个州辖地区分为若干林业管理专区(国家林业局专区)。在最高林业机关,设州林业委员会,由国有林代表、公有林代表和私有林代表及工人代表组成。在中级林业机关,设专区林业委员会。在基层林业机关,设林业局委员会,代表应适当考虑林主的数量,必须有工人参加。公有林代表由地方协会联合会指定,私有林代表由林主协会指定。工人代表由工会指定。各级林业委员会委员由主管的林业机关任命。州林业委员会会议由农业和环境部长主持,专区林业委员会会议由森林和自然保护专区行署专员主持。州承担林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州林业委员会有权讨论有关森林和林业的一切问题。该法规定,森林监督由林业机关执行。为鼓励林主完成林业上的紧急任务,州向林主提供贷款和补贴,贷款要还本付息,该法对违反本法律规定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决定,可处以最高金额为1万德国马克的罚金。违反禁令而砍伐的林木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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