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农村金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4页(511字)
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主要承担农村贷款。根据法令规定,从1964年开始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在农村实施《BIMAS计划》,即群体指导计划。目的是发挥设置在农村的行政事业机关的群体职能作用,指导农民发展生产。计划中规定,参加计划的农民可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的当地农村机构取得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年息12%。贷款采用贷款发放与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农产品采购紧密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农民取得借款资格后,由银行发给可从农业协同组合提取实物的兑换券,事后协同组合向银行结算贷款。在借款用于支付耕作、农药等作业费时,银行可向借款人直接支付现金。法律规定,借款农民在使用贷款中,应接受农业改良普及员的技术指导。在政府通过农业协同组合向农民办理收购农产品时,由农民归还到期贷款。协同组合代出售农产品并向银行进行结算,清偿贷款本息,保证银行及时收回到期贷款。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还设有专门服务于农产品出口部门和以种植园为服务对象的国立商业银行、地域性的地方开发银行、农村银行、米谷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保险公社、协同组合信用保险协会等,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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