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森林病虫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0页(545字)

墨西哥合众国制定的《动植物保护法》中,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农牧部划定森林病虫害预防性处理区和根治区。(2)农牧部在森林保护方面有下列职能:调查病虫害种类;进行森林害虫和捕食性益虫种类的科学调查;研究害虫的防治方法和益虫的保护和繁殖;测定病虫害发生地;划定防治区;在用材林区、国家林区及私人、村社、公社林区直接使用防治手段。(3)林业服务处的所有工作人员,可以在任何感病虫林地进行防治工作。(4)有关从事贸易、进口、使用林业杀虫剂或合成物品的人员,必需持有农牧部颁发的许可证。(5)农牧部审批林业病虫害药剂的生产、加工和出售。对进口药剂,须先经分析试验且结果满意者方能进口。(6)农牧部有权选择使用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当发生严重一时难以控制时,农牧部有权砍伐受害严重的森林带。一切个人、村社、公社和采伐单位都必须接受农牧部的行动。(7)凡利用被毁的树木及感病虫害树木者,应持有森林通行证。(8)病虫害发生时,农牧部应作如下技术处理决定:砍伐树木;有必要利用被伐树木;利用前的技术处理;根据感病虫种类和程度,对某些应当焚烧的树木做标记。上述技术处理都不应危害森林法和森林法中林业保护条例及本法令有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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