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机产品供应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8页(277字)

加拿大政府法令规定,各公司的农机产品必须保证在10年内有零配件供应,否则不许在市场出售。售后10年内,如发生机件损坏,应在72小时内供应零配件。如果在72小时内不能供应,则应向用户提供一台相应的机器供临时使用,否则赔偿由于机器停歇耽误农时而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额,在5000加元以内的由公司和用户商定:超过5000加元的,必须由法院裁决。农业机器售出1年内,如发生制造质量事故,由制造厂商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政府还规定,向农户出售的农机和农机维修配件一律免税;制造厂商进口生产农机用的设备和材料一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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