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参收获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220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指定人参耕作者欲收获水参时,应在公社有关职员的参与下收获,并将其运到公社指定的场所。(2)运进的水参有适合作红参类制造原料的由公社收购,其余由指定红参耕作者处分。(3)公社收购水参时应按财务部令规定的收购基准鉴定,并决定其等级。(4)收购价格须经水参收购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由公社规定。(5)为审议有关收购水参的重要事项,在公社设水参收购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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