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源使用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2页(333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第46节规定:(1)按照土木法规和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如在使用水源和排放余水时确有必要,流域机构可以推行必要的使用权制。(2)按照同样的规定,流域机构还可以推行取水、牲畜饮水等的使用权制,以及在需要进入,或便于进入某一特定河段内的一些公用河区时的准入权制,一般来说这些都是土木法规所规定的使用权制度。(3)确定使用权的名称时必须做到尽量减轻对不动资产的负担。(4)在确定使用权时若情况发生变化,则应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重新研究一下工作进程,这一进程应遵循为确定使用权时所规定的同样程序。(5)在实施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时,受益方应当按照现行的成文法律,负责对他方不动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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