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使用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1页(313字)
法国水法律规定,使用权获得方式,使用者依据土地权,可获得私有水的使用权。用水权可从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变更、赠予和转让而获得地表或地下的用水权。私有用水权必须服从行政机构的管理。岸边用户对位于河床的所有建筑物经过批准,方可使用。公共水域使用权,必须经过批准、租借、允许或判决后才能获得。用水许可的批准和许可权证书的发放,必须根据省长、部长或国家立法委员会的命令才可执行。如果是为社会供水进行打井或钻孔施工,必须依法律规定提供具体申请报告。许可权由区或区协会,按照公共工程部长制定并经国家立法委员会的命令批准的标准规定授给。租借权由区按照国家立法委员会的命令批准的标准规范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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