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水取样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1页(319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13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拥有获得并取走从陆上或船只上向下述水域排放的污水的水样的权利:(1)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任何内陆水;(2)虽不组成该河流管理局辖区,但与该河流管理局辖区相连的潮汐水及部分海域;(3)与河流管理局辖区相连的任何“控制水域”;(4)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所有地下水含水层。第2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凡对据本节规定取走的污水水样作出的分析结果,不得在关于从任何土地或船舶所排出的污水的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第3条规定,凡故意妨碍某个为履行河流管理局的权利而据本规定得到和取走水样的人行动者,即构成犯罪,在简易判决中,处20镑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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