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互助信贷解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9页(213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644条规定:(1)只有当会员特别全体大会上作出解散或与另一个银行合并的决定后,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才能解散。(2)地区银行解散时,暂时存于中央信贷银行的资产盈余必须拨给代替被解散银行的同一性质的银行。(3)地方银行解散时,须得到农业部长同意,把盈余资金拨给一项为农业利益服务的事业。(4)解散时,会员除要求偿还记名票券的社会资金股金外,无权要求得到资产盈余。
上一篇:法国农业互助信贷成立立法
下一篇:法国农业互助信贷机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