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解放区保护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4页(213字)

194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保护及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已划归各级政府管理的森林、山场,须由管理机关将森林、山场的面积、四界和管理办法报上级政府备案,并出示布告,严加保护。私有林也要严加保护。为便利群众放牧牲畜,封山造林时须划出一定的山场为牧场。在公地和私地内造林占用的土地,未满10年者免征公粮。苗圃和保安林(如防风林等)所占土地免征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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