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森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4页(651字)
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森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内森林,除按土地法规定属于私有的以外,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划为公有(国有)林。省内森林分为6种:(1)保安林——有关防水患(护岸林)、防山崩(土沙捍止林)、防风沙(防风林)、盈利渔业(鱼附林)、涵养水源(水源林)、有利公共卫生(道路林)等森林。(2)风景林——名胜(老树、名木)和可供游览欣赏(公园)的森林。(3)饲育林——可供养蚕的柞林、桑林。(4)母树林——可供采种的珍贵树木。(5)薪炭林——一般不能长成大材的灌木林。(6)用材林——培植用材的森林。重要的公有林由省设森林管理所直接经营,其余公有林由县、市管理,受省监督。在省内运输木材,须持有省、县、市政府所发运输许可证。除薪炭林外,其他森林无论公有私有,非达成材年龄,经申请许可,不得自由采伐。采伐公有林须经省林业主管机关批准,采伐私有林须经县、市政府许可。一般用材林须达成材年龄(杨、柳30年,松类60年)方准采伐。保安林(以防水、防风、防山崩等为主)虽达采伐年龄,亦应择其中大树实行间伐,并立即补植,使继续维持其保安效用。私营苗圃由县、市政府登记,如经营困难,可提出施业计划,向省政府申请补助,经调查属实即予以必要的扶植。凡盗伐或破坏保安林者,以违反群众利益论罪,由县、市政府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负责赔偿损失。本省机关、部队、公私企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向有关部门和群众收购木材,但严禁包山包林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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