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规划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3页(394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23条规定:(1)地方公共团体,认为有必要时,可规定要设置的城市公园的区域。(2)建设大臣要设立新城市公园时,必须规定城市公园区域。(3)依上2项规定,决定设立城市公园的区域,其意旨公布之后直至公园设立期间,地方公共团体及国家,取得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之后,在该规划区域内的设施,应作为公园的设施。(4)地方公共团体对应设立的城市公园的区域要作决定时,预先必须经过有关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决定。(5)建设大臣,决定城市公园规划区域时,事先必须与规划城市公园所在地的都、府、县进行协议。《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协议内容包括:(1)应设置的城市公园面积内,土地所有权的划分;(2)公园设施的种类、数量及规模的概况;(3)城市公园的设置与管理,需要费用的概算额;(4)与协议有关的都、道、府、县应负担的费用的概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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