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空间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5页(261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河川管理者为确保在地下或其他建筑物内的河川管理设施或为确保洪水时的贮水空间的河川管理设施,在具有用柱或墙及由此支护的人工.地基构成的设施的情况下,认为有必要对该河川管理设施存在地域的状况进行勘测以谋求确保恰当且合理的土地利用时,则可以不管本法规定,将与该河川管理设施有关系的河川区域的地下或空间的一定范围指定作为空间的区域。(2)河川管理者在指定第(1)项的河川区域时,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令的规定将情况予以通报。更改或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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