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保护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5页(274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河川管理者认为有必要为保护河岸或河川管理设施时,可以把邻接于河川区域的一定区域指定为河川保护区域。(2)建设大臣在指定河川保护区域时必须事先听取各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更改或废止时亦同。(3)河川保护区域的指定仅限于为保护该河岸或河川管理设施所必需的最小限度的区域而且河川区域的边界不得超过50米。但是由于地形、地质等状况等认为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规定超过50米。(4)河川管理者在指定河川保护区域时,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必须将情况予以通报。更改或废止时亦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