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资金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1页(353字)

韩国《山林法》第109条规定,政府为了达到本法之目的,对于下列各款事业可以融资或补助其事业费之全部或一部分:(1)营林计划的制定、变更及施工、施工的代理执行;(2)林业技术指导及造林、育林的奖励;(3)种苗、种菌和采种林、天然保护林、试验林及保护树等指定山林的管理;(4)病虫害等的驱除、预防;(5)指定开发地域里的指定开发;(6)林道设施、预防山火设施及确保灭火装备;(7)林产品之生产、搜集、加工及保管和防腐剂使用;(8)为林业机械化购入装备;(9)山林契、山林组合、山林组合中央会的业务和事业上所需的经费;(10)其他国家委托给林业团体的事业。依据规定在提供融资资金方面,可以担保该林野和立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事先评价、担保未到收获期的立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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