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33年生产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6页(313字)
1933年9月10日,中央工农政府颁发《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其中规定,入社社员必须是工农劳动群众;直接参加合作社的生产;交纳一定的股金。还规定,社员只有在交足一定股金之后,始可享有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而且每个社员不论认购股金多少,均以一权为限。社员对其持有股票可以转让,但接受者必须是本社社员或者能够参加本社生产成为本社社员的人。社员大会为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组织。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工作。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账目。管理委员会如有溺职舞弊、徇私、违章行为时,得由审查委员会召集社员大会改组并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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