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采矿水流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0页(262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按照矿山法的规定,矿山开采权持有人可以将采矿过程中出现的水流加以截取和利用,虽然说这些水只能使用于有关的采矿活动。为达到此目的,他们还必须申请正式的特许权证,申请此一权证的程序和手续与本法前面的规定是一致的。(2)如果还有多余的水,矿山经营权持有人应使流域机构获取这部分水,流域机构将确认对这部分水源的使用量和该处的排水条件,特别要考虑它的水质情况。(3)当采矿作业中所汇聚的水流影响到其他一些特许权力时,则应按本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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