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朝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5页(929字)

中国明朝建国后,为改变土地管理的混乱局面,朱元璋下令实施一系列土地法令:(1)核田令。为核田亩、定赋税,洪武二十六年(1387年)曾令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详细记载各块土地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业主的姓名,编制一式四份分存户部、布政司、府、县。因为图上所绘田亩挨次排列状如鳞,故称“鱼鳞图册”。该法令实施后,查出不少隐田,为推行“一条鞭法”提供了条件。(2)垦田令。公元1368年,朱元璋下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1394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河南、山东、河北、山西的农民,除了已纳税的土地外,如继续垦荒,土地即归其所有,并且永不征税。(3)屯田令。1392年,颁布《军士屯田则例》,1402年颁布《屯田赋税条例》,1405年颁布《屯田官军赏罚例》。根据规定,军屯由卫所军户耕种,每一士兵分给土地50亩,谓之一分。边地驻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军屯生产粮食可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并规定了“多者赏钞,缺者罚俸”的法令,鼓励屯田积极性。后来,为解决军官占地、役使士兵垦耕矛盾,政府下令在军屯中实施《科田法》,规定“铁军种民种,一律民田起科”,对军屯土地,政府“给予执照,永为己业”,从法律上承认军屯土地私有的合法。(4)反兼并令。洪武年间,政府严令限制土地兼并。1370年,下令“验其丁力,设田给主,毋许兼并”。又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则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有”。洪武五年,朱元璋颁布申诫公侯的《缺榜》,严戒公侯倚势凌民,侵夺田产财产。1458年政府下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良民田地,事发坐以重罪”。1472年下令“禁势家侵占民田”。明王朝法令虽有“毋许兼并”规定,但《大明律·户篇》专门列有“功臣土田”条,规定皇帝赐拨的土地可以匿而不报,土地兼并仍十分严重。1581年,政府为增加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图册上的田亩数量收税,下令实行“一条鞭法”。《明太祖实录》、《明史·食货志》、《明史·赋役志》、《大明律·户律》等史料,对土地立法均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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