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变更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3页(416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20条规定:(1)地方公共团体设置城市公园、改变公园区域、废止城市公园及根据法律制定条例时,必须向建设大臣提出报告。(2)建设大臣要求地方公共团体,提出上条要求的报告和资料。《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1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设立城市公园时,向建设大臣提出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2)所在地;(3)设立的年、月、日;(4)城市公园的区域;(5)用地面积。地方公共团体变更城市公园的区域时,应向建设大臣报告下列事项:(1)名称;(2)所在地;(3)变更的年、月、日;(4)变更的理由;(5)变更前与变更后的所在区域;(6)变更前与变更后的用地面积。地方公共团体废止城市公园时,应向建设大臣报告下列事项:(1)名称;(2)所在地;(3)废止的年、月、日;(4)废止的理由;(5)用地面积。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制定条例时,应向建设大臣提出的报告事项就是条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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