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森林荒野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6页(290字)

1964年9月3日,美国国会发布《荒野区条例》。该条例确立的国家荒野保护体系,由国会认定的联邦所有的荒野区组成。国会认定的荒野区共有54个,全部在国有林区,910万英亩的荒野,有87%在西部林区。该条例规定,负责荒野管理工作的林务局应继续做好保护工作,保持荒野特点,宣传他们的作用。该条例宣布,以前称作“荒凉区”、“荒野区”或“独木舟区”的都要定为荒野保护区。条例要求农业部和内政部的部长对管辖区内将来有可能归入国家荒野体系的土地进行评价。条例还规定,荒野保护区内禁止修筑道路;禁止机动车辆、飞机和任何形式的机械化交通工具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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