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五保对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2页(389字)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1)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3)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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