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3页(634字)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导致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执行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工作的制度。一般情形下,执行程序是持续进行的,直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才会宣告结束。但是如果某些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的持续进行出现了困难时,就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工作,待困难消除、情况变化后再继续执行。适用执行中止的情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为: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是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之一,只要申请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即提出执行异议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寻求救济的一种途径,如果其理由能够成立,则应中止执行,待所涉及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后再继续执行。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执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合并、分立或被撤销、宣告破产时,应依实体法的规定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应当中止执行。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一般以书面裁定的方式中止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止前进行的一切执行活动不因执行中止而失效。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可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继续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