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闲置土地权利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4页(274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28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对于拥有经过本法批准的土地,认为归其所有的土地符合各项条件时,要根据总理府令的规定,通知该土地的所有者,指出该土地属于闲置土地。第29条规定,收到依据前条规定发出的通知的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周之内,必须按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将该通知所涉及的闲置土地的利用或者处理计划,通过该土地所在地的市町村长官,呈报给都道府县知事。第30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向依据前条规定进行申报的人提出必要的建议,促使其有效、恰当地利用该申报所涉及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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