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森林保护合作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6页(220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保护和开发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公告》第23条合作义务规定,在阿拉加等省,以及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最高议会执行委员会,负有与管理局就下列有关事宜进行合作的义务;(1)保护和养护国有林和野生动物;(2)正确执行本公告以及据此颁发的规章和指示;(3)建立造林和护林以及育林专业队伍。任何政府机构、群众团体或私人团体在保护、抚育和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方面,都负有与管理局的合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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