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山林开发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6页(243字)

1988年,韩国修订颁布的《山林法》中,对从事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作出了规定。关于“海外山林开发事业”的法定范围,依据总统令发布的《山林法施行令》指出,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事业为“海外山林开发事业”:(1)在海外取得一定地域的山林采伐权或生产、贩卖原木的事业;(2)在海外设置木材的利用、加工设施、生产、贩卖木制品的事业;(3)在海外得到一定地域的山林使用权,从事造林或者生产、贩卖山林副产品的事业;(4)在海外从事生产、贩卖苗木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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