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6页(228字)

韩国为推进海外资源开发,加快资金融通,协调事业发展,增进对外经济合作,于1962年颁布《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该法由6章26条和附则组成。该法中“海外资源开发”的用语定义:系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方法(包括为开发的调查和开发附带的事业),在国外开发由总统令规定的矿物、农畜产物、水产物和林产物(以下称“海外资源”)。关于开发对象国,该法规定,海外资源开发对象国为与大韩民国保持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总统令规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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