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美洲国际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9页(502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1903年,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签订关于国际河流卡塔吐博河流域利用问题的协议。还签订了亚逊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协议。(2)1929年,秘鲁与智利签订协议,决定塔克纳河归秘鲁管理,阿列卡河归智利管理。(3)1955年,秘鲁与玻利维亚签订关于的的喀喀湖的协议。(4)1944年、1971年,秘鲁和厄瓜多尔签订关于札罗米拉河的协议,关于通贝斯流域普阳哥河的协议。(5)1957年,巴西与秘鲁签订有关在亚马逊河流域修建水工程的条约。(6)1933年,巴西与乌拉圭签订有关在两国边界河流修建水工程的条约。(7)巴西与乌拉圭签订开发米林湖的协议。(8)巴西与英国(现为圭亚那)签订开发玛呼河和塔库图河的协议,决定利用这两条河的水资源进行灌溉、水力发电和养。(9)巴西和巴拉圭于1966年签订共同开发巴拉那河边界河段水力资源的协议。(10)乌拉圭、阿根廷两国就萨尔托格朗德地区乌拉圭河水的利用达成协议。(11)乌拉圭与巴西两国就开发米林湖河谷达成协议。(12)乌拉圭、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玻利维亚五国就综合开发拉普拉塔河流域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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