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洲国际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9页(590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1909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边界水条约,目的是调解边界水纠纷,处理沿边界的两国或两国居民有关水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条约规定成立两国共管委员会,划定其职权范围,提出在处理边界水和跨界水问题方面双方在今后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原则。(2)1906年,墨西哥与美国签订格兰德河协定。规定用于灌溉的格兰德河水量,两国的均等分配。(3)1944年,墨西哥与美国签订格兰德河、科罗拉多河、蒂华纳河协议,规定成立美国——墨西哥国际边界委员会。(4)1938年,危地马拉与萨尔瓦多签订边界协定。其中规定两国政府有权将边界河流中一半的水量用于农业或工业,但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或外国公司利用这些水量。并规定不得人为地改变边界河流的河床,包括已废弃的原河床,诸如不得因兴建公共工程,加深供水渠道而影响两国边界。(5)1968年,萨尔瓦多与危地马拉签订开发圭哈湖在萨尔瓦多境内水能资源协议。(6)1888年,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签订有关胡安河水问题协议。(7)1929年,海地与多米尼加签订和平、友好和仲裁条约。规定在工程建设方面双方约定,未经协商,既不建设,也不允许任何有可能改变天然河道、影响流经两国的河流或边界河流的水源工程存在。并规定,两国有权公平合理地利用邻接的或流经两国的河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用于灌溉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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