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种子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5页(265字)

根据《种子法》规定,南斯拉夫设有国家品种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玉米、小麦等杂交种的品种比较试验。各育种单位新培育出来的杂交种必须提交国家品种委员会所组织的品种比较试验三年,在产量、抗倒伏、抗病、品质等都达到一定标准时,经国家品种委员会批准后发放,方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各地科研单位按照法律规定,除承担育种外,还可进行良种生产和经营,以获取利润。根据规定,每个育种单位都可建设较大面积的试验基地、种子加工厂和仓库,还可与各农工联合企业进行合作,共同进行研究、试验、培育繁殖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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