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小本贷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5页(259字)

民国政府1946年发布《中国农民银行办理绥靖区小本贷款办法》,共10条。其中规定:小本贷款可用于农民所需购备种子、肥料、农具的资金及修缮农舍的费用;借款人以贫苦农民、小手工业者及小本经纪人为限,但应组织互助团体请求贷款;贷款最高额每户不得超过10万元;一律免收利息,应按月酌收手续费1%;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可分期偿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如将所借款不照申请用途使用时,可随时追还;小本贷款审查会核准的总贷款,应以财政部核定各县的小本贷款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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