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渔船入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2页(588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18条打算进入专属经济区的通知中规定,本条规定所适用的外国渔船不得从公海进入专属经济区,除非在进入24小时之前,总局长已被告知下列事项:(1)船舶的名称、呼号和注册国家;(2)船舶进入专属经济区地点的经纬度;(3)根据本法则第19条船舶前往接受检查的港口;(4)船上载有的的种类、数量和每一种类的状况。第19条规定进入区域后强制性的港口检查中规定:(1)本规则第18条适用的每只船舶,从公海进入专属经济区后,应直接和立即驶往检查港口。(2)未经许可的船舶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除非该船在按本条第(1)款驶往检查港内由执行官员给予入港证捕鱼。第22条获捕鱼入港证后的进港中规定,当许可船舶已经根据本规则第19条获得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入港证后,但在根据本规则第20条规定获得离开区域的出港证前,希望进入新西兰港口,应在其打算进入港口24小时之前告知总局长下列事项:(1)船名、呼号和注册国家;(2)打算进入的港口;(3)打算进入的目的。第23条船旗中规定,每一许可船舶在新西兰渔业水域时,应一直悬挂其注册国家的国旗。第24条标志中规定,每一许可船舶在新西兰渔业水域时,应一直用大写拉丁字母显示其呼号,标志为黑底白字或白底黑字,漆于船体的左右两舷,并使标志从空中或在海水平面上能清晰可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