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0页(542字)

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由于滥捕和渔业保护及管理的措施不当,致使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各国际渔业协定也不足以保护国内渔业资源,未能制止对其的滥捕。为此,国会决定制定一个美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纲要,并于1976年制定了《渔业保护及管理法》。目的:(1)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及管理美国沿海渔业资源、回游类资源及美国大陆架的渔业资源,主要办法是设立渔业保护区和管理回游鱼类、大陆架渔业资源的管理机构。(2)支持、实施为保护及管理远距离回游鱼类的国际渔业协议。(3)在严加保护和管理原则下,改善国内商业性及休养娱乐性渔业。(4)起草及实施各种渔业管理计划。(5)建立区域性渔业委员会。该法还宣布了美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政策。在濒临美国的领海处划定渔业保护区。该类渔业保护区的内界为与每一个沿海的向海边界相接之线,其外界为自领海测定基线外延200海里处;美国对位于渔业保护区内的全部鱼类、回游至美国内河和河口的鱼种、位于渔业保护区外的所有大陆架渔业资源等行使绝对的渔业管理权。本法中“保护及管理”的用语定义是:为恢复、保存及养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为确保资源永续利用,避免对渔业资源、海洋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提出的限制条件、办法及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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