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建筑噪音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6页(269字)

澳门1994年《环境噪音管制规则》第3条规定,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20时至翌日8时间,不准在住宅进行可产生任何骚扰噪音之土木建筑技术工作或土木建筑工作。第4条规定:(1)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20时至翌日8时间,不准使用打桩机或气锤。(2)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20时至翌日8时间,不准在距离住宅及医院200公尺范围内,使用流动或固定机械设备进行土木建筑工作。(3)上两款所指定之规定不适用于总督以批示明示声明之被认为具有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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