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指定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2页(418字)
指定渔业系指欲经营以政令规定的依靠船舶从事的渔业者。日本1989年颁布《渔业法》规定,其每只船舶必须得到主管大臣的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告前,主管大臣必须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对于上述公告,可向主管大臣申述意见。指定渔业许可的有效期间为5年。《渔业法》规定,取得指定渔业的许可或开业许可者,对于取得该许可或开业许可的船舶,欲增加该船舶的总吨数,或变更作业区域及其他以省令所规定的事项时,必须得到主管大臣的批准。关于指定渔业许可的失效,《渔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者,许可失去其效力:(1)废止取得指定渔业许可的船舶使用于该指定渔业时;(2)取得指定渔业许可或开业许可的船舶消失或沉没时;(3)取得指定渔业许可的船舶被转让、出租、归还及其他失去使用该船舶的权利时。《渔业法》还规定,主管大臣,每年至少向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报告一次指定渔业的许可及开业许可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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