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渔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2页(383字)

日本1989年颁布《渔业法》,该法所称“入渔权”,系指根据设定行为,在属于他人的共同渔业权或以海苔、牡蛎养殖业、藻类养殖业、珍珠贝母养殖业、小型养殖业为主的区域渔业权的渔场,经营该渔业权内容的渔业之全部或一部的权利。《渔业法》规定,渔业生产合作社及渔业生产联合社、联合会以外者,不得取得入渔权。入渔权可视为物权。入渔权除转让或因法人合并而成为取得的标的外,不得成为权利的标的。入渔权,除非得到渔业权者的同意,不得转让。对于续存期间,无特殊规定的入渔权,视为作为其标的的渔业权的存续期间存续者。但入渔权者可随时放弃其权利。《渔业法》规定,在入渔权者不缴纳入渔费时,渔业权者可拒绝其进入捕捞;在入渔权者连续两年以上不缴纳入渔费,或接受破产宣告时,渔业权者可请求入渔权的消灭。入渔费,在不进入渔场捕鱼时,也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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