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综合合作社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1页(289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1)农业综合合作社有以下级别:乡村或集镇级,它的成员是个体农民;区级,它的成员是乡村或集镇的合作社;省级,它的成员也是乡村或集镇的合作社;共和国级的农业合作社总社,它的成员由省的合作社组成。(2)乡村或集镇的综合合作社,至少由20名从事农业的个体农民或对合作社的活动感兴趣的人组成。(3)按照主管部长的政令,允许建立适合当地条件的区级综合农业合作社。区内的所有综合合作社和在这个区域工作的专业合作社享有它的成员资格。(4)每个省需建立综合农业合作社,它的成员是省内的全体综合合作社和全体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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