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6页(1371字)

刑事侦查学理上的用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确定立案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一切犯罪,狭义专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即普通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走私、诈骗,以及伪造、倒卖票证,窝藏、包庇等刑事犯罪,均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侦查。此外,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内保和经保部门在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中,如发现行为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负责对案件进行专门性调查。各大机关、厂矿、科研或教学单位所设的治安保卫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的授权与委托下,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侦查任务,但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如贪污、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渎职、非法拘禁、侵犯通信自由等刑事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法律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对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侦查,属于政治侦查的范围,主要由公安机关的政治保卫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刑事侦查与政治侦查由于斗争的对象不同,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必然有所区别。但是,总的原则、办案程序都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于政治侦查和刑事侦查都是适用的。侦查实践中,政治侦查和刑事侦查只是侦查机关内部的一种业务分工,两者总是紧密联系,不可能截然分开的。

刑事侦查的任务主要有:发现、固定和收取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如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防止人犯逃避侦查、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刑事侦查的指导原则是:依靠群众,实行专门侦查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案。刑事侦查是立案后的法律活动,一般按制定侦查计划,发现、审查犯罪嫌疑人,破案,预审和侦查终结等步骤进行。为了及时揭发犯罪、惩罚犯罪,并保障公民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侦查应迅速进行,及时结束。对于一起具体案件的侦查,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归案,各项法律手续已经齐全,或者已经查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时,侦查即可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结束侦查时,如已证实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行为人没有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而告终结的案件,可直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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